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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首页 > 常见交通处理问答 > 正文
常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问答(不断更新中)
2008年4月14日15时

1、公安交警部门多少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对于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多少时间能出结论?

答:公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缘、具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

超过时限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不服的,如何救济?

答: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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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人,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2005年—2006年获“上海静安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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