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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首页 > 事故处理 > 交通事故调解 > 正文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
1899年12月30日0时
        作为市公安局的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之一,“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于2008年4月1日面世,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
  
  市公安局和上海保监局日前制订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本市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都适用“暂行办法”。原《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按照“暂行办法”,下月起,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摄像功能手机的,应先拍摄记录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提起诉讼的,应在车辆修理前,要求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物损评估。
  
  全市21家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将派员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物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往返奔波。
  
  首批服务中心地址
  
  ■东昌分中心:御桥路1470号,沪南公路御桥路路口西侧;
  
  ■永达分中心:龙东大道2865号,申江路龙东大道路口东侧;
  
  ■绿地分中心:船厂路183号,中山南二路船厂路口南侧;
  
  ■众国分中心:金沙江路2085号,千阳路金沙江路口西侧;
  
  ■南空分中心:场中路343号,逸仙路场中路口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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