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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事故引发法律纠纷
2006年7月13日21时
一起突发“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对事故的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并且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本报曾对这次诉讼进行过报导。究竟这场诉讼结果如何,本报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追踪采访。

一、事故起因
    2004年2月11日,在我省208国道武乡路段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省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此次事故由两车相撞引起。由北向南行驶的是长治市运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晋D30549号大货车,由魏振斌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是山西太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现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晋A05244号依维柯客车,由张龙瑞驾驶。双方司机都在事故中遇难。
    事故发生后,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并对所有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由于事故损失巨大,武乡县交警大队于2004年3月9日召开了事故各方参加的听证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韩刚代表晋龙捷泰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公司)在听证会笔录上签了字。2004年3月11日,武乡县公安局局党委会议经过分析研究后认定: 魏振斌驾驶的大货车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在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至中心线的左侧并导致侧翻,在侧翻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依维柯客车相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龙瑞驾驶依维柯客车在遇有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加之客车内超员一人,……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是事故发生后的官方结论,事实似乎并不复杂。
    但这仅仅是个开始。 3月14日,韩刚又代表太原公司在下达《认定书》的见证人一栏上签了字。但是,虽经当事双方公司一致要求,武乡县交警大队拒绝向双方公司发放该《认定书》。事端由此而引发。

二、《认定书》中疑点重重
    在事故发生后的这一个月中,涉事的人们互相之间究竟做了些什么样的交涉,现已无从查证。但是,这份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才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事后引发了诸多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否应该向事故当事双方公司下发《认定书》;二,《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是否采纳了事故现场的全部证据;三,《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事实,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个认定结果的合理性表示怀疑。”2005年9月17日,太原公司副总经理韩刚坐在记者的对面,对一年半前发生的事情仍然耿耿于怀。“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分析结果,对事故成因存在不同的分析和认定结果,这是正常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予了各方当事人以知情权和申辩权,并给予了要求重新认定的权力。可是交警队下达认定书时不作任何解释,不给我们下达《认定书》,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依法申诉的权力。”
    为了验证这一说法,记者查阅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当时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据有关证据,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国务院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按照韩刚的说法,武乡县交警大队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向太原和长治两公司发放《认定书》,太原公司也可以据此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即长治市交警支队提出重新认定。“可是你连《认定书》都没有,人家凭什么接受你的申诉呢?”韩刚认为,交警队之所以不给双方下达《认定书》,目的就是不让太原公司申诉。“你心里没有鬼,为什么怕我申诉呢?”

三、各方对事故原因的看法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两车相撞。那么,在2004年2月11日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根据武乡县交警大队提供的材料,当晚,在208国道分水岭路段,严重超载的长治运东公司的大货车满载铁矿砂由北向南高速行驶。当车行至事故发生路段时,正值下坡,并且又是右转弯车道,大货车由于车速过高而发生侧滑并越过中心线,失控后发生侧翻。而此时,恰好太原公司的依维柯客车路经此地,大货车在侧翻过程中与依维柯相撞。
    交警队认为,依维柯车应载17人,而当天却载了18人,超载1人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此外,依维柯司机应当预先发现大货车的险情,并且应向道路的左侧行驶,这样“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依维柯司机没有这样做,因此就必须对此负责。
    而太原公司对此不以为然。“关键有三点,一是在多远的距离上依维柯司机能发现大货车越过了中心线,二是他否能判断出大货车将要翻车,三是当时所能采取的最佳措施是什么。”韩刚说。根据太原公司的实地勘查,即使在白天,依维柯司机也只是在距两车相会点23米处才能发现对面来车已经越过了中心线。而此时的大货车,仅仅是越过中心线不到半米,依维柯完全可以正常通过。只是在在两车相会前13米时,大货车才突然开始侧翻,此时距相撞只有半秒钟。

四、被遗漏的一个重要细节
    “事实上,大货车并非因为侧滑而翻车,翻车是另有原因。”韩刚指着现场照片说。在现场的照片上,可以清晰地地看到路面中央有一道纵向的白色痕迹。交警队提供的事故现场技术分析报告表明,此痕迹出现在两车相撞点前的13.7米。按照交警计算的车速,从开始产生痕迹到两车相撞,只有半秒钟的时间。
    韩刚认为,这就是交警大队分析事故责任时被忽略的一个重要证据。韩刚说,“这个证据表明,大货车是在两车相会前半秒钟才突然开始侧翻的。”太原公司的分析认为,这道划痕是由于在两车相会前大货车的双联驱动轴之一突然从车架上脱落而在路面上划出来的,从而导致了大货车的突然翻车。也就是说,“险情”是在两车相会前的半秒钟才发生的。半秒钟的时间是任何措施也无法采取的,这样就否定了所谓采取措施不当之说。
    为什么在两车相撞前路面上就出现了如此明显的划痕?这道划痕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哪些影响?交警大队的报告上对此并无答案。

五、太原公司失败的诉讼
    由于始终对事故责任认定持怀疑态度,通过咨询律师和交通管理的专家,使得韩刚越来越相信,无论按照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太原公司的依维柯司机怎么也不应该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最终于2004年6月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集中在四点:
    一、所谓司机张龙瑞“在遇有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与事实严重不符,张龙瑞在这次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本起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大货车第一驱动轴突然脱落而引起翻车造成的,依维柯客车司机张龙瑞是受害者之一。
    三、依维柯客车超载1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四、《认定书》制作与下达的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然而,事与愿违,经过武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再审和长治中院的二审,历时一年多,2005年7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武乡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书》所根据的证据“基本确实”,“适应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驳回了太原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切都回到了起点。”韩刚无耐地说。“因为交警没有采纳关键的证据,我们认为有疑点,要求一个重新认定的机会,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走了这么多的路,费了这么多的精力,最后连这么简单的事也做不到!”韩刚提请我们注意法院的几份判决书。在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依维柯超载1人“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客观上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长治中院判决书中的证据“基本确实”,“适应依据正确”等等,确有含乎其辞之处。

六、漫漫维权路在何方
    事故认定书是否存在问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武江平从程序上进行了解释:根据新法,调解已经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选择不调解处理或者对调解不满意,都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再说,这个《事故认定书》是集体研究决定的。” 武江平说。“集体研究”的决定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意思,是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武江平没有说,并且拒绝再谈论下去。新《交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么规定的,他也并不清楚。记者提出,假如事故责任认定被确认“不公平”,交警部门需要负责吗?武江平的回答是不需要负责。
    在接受记者咨询时,省交警总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简略而又谨慎地发表了看法:“在没有看到详细资料的情况下,我不敢妄下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被撞方负有次要责任,这是可以理解。但是赔偿多少,49%也是次要责任,1%也是次要责任。在新《交法》上的规定是相当苛刻的,这需要双方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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