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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6月12日13时

  新华网福州6月12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受雇于刘某。2005年11月30日,林某驾驶货车从福州去往宁德,途中与罗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林某受伤住进医院,

  花去医疗费用近6万元。经福建省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多元。

  雇主刘某在法庭上提出,林某作为雇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雇主刘某不存在过错,但对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支付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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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人,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2005年—2006年获“上海静安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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