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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搭顺风车"遇车祸死亡 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7年6月20日18时

  新华网杭州6月20日电(记者谢云挺)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结果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作为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浙江永康市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市首例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死者家属和车主达成和解协议,由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记者从永康市法院了解到,遭遇车祸死

  亡的包某与车主卢某是好朋友。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要去上海,刚好这天晚上卢某要往上海发货,于是包某便免费搭乘了好友卢某的这辆车,由卢某的司机王某驾驶。车子上路后,一切正常,次日凌晨3时许,车子行驶至浙江嘉兴市境内时不幸发生车祸,司机王某受伤,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包某家属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机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只是卢某手下的司机,无力赔偿,卢某作为雇主,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于是,包某的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卢某对此不接受。2006年12月22日,包某的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永康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85986元。

  法院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搭乘人没有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万元,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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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人,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2005年—2006年获“上海静安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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