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租用房子经营幼儿园,2006年9月1日,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天下午,王某用车送幼儿放学回家,因路况不好,车辆急转弯,造成车与左侧路边一棵树相刮,而左侧的车窗没有关上,致使幼儿李某头部与树相挤,受到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歇业,等待有关部门的处理。原告方认为,王某夫妇疏于管理和照顾,没有谨慎顾及幼儿的安全,致使幼儿碰伤死亡,其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夫妇经营的幼儿园虽然取得了社会办学许可证,但该幼儿园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王某夫妇承诺用车接送幼儿,但没有尽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目前许多民办幼儿园虽然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但场地、设备简陋,大多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多为家庭式经营,幼儿园实为空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受害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而且有的幼儿园为了吸引生源,承诺专车接送,但人多车少,严重超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在颁发办学许可证时应严格举办方的办学条件,在平时应加强监督与管理,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一定从严处理,杜绝隐患的发生。